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2014 年 10 月 1 日后参加工作、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 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两部分组成;2014 年 9 月 30 日前参加工作、2014 年 10 月 1 日 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 - 3 -老金,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 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1、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执行。 2、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1)全省统一测定视同缴费指数表。参保人员退休,根据 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2)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 Xn-1/Cn-2+……+ X2016/ C2015+ X2015/C2014+X2014/C2013)/N 实缴;Xn、Xn-1、……X2014为参保 人员退休当年至 2014 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 2013 年相应年度全 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 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 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三)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累计 - 4 -12 个月计为 1 年,不足 1 年的,计算到月。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 2014 年 9 月 30 日前按国家和 我省有关规定计算的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不含参保人员改革前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折算 工龄。
过渡期计发办法 在改革的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待遇不降低,根据国 家有关要求,对 2014 年 9 月 30 日改革前参加工作、2014 年 10 月 1 日后退休的人员,设立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过渡期为 10 年(2014 年 10 月 1 日—2024 年 9 月 30 日)。参保人员在过渡 期内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 年金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