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出售是非常普遍的行为。通过出售不再使用的设备、生产线等,可以盘活企业资产,带来现金流入,有助企业运营。那么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怎么缴纳增值税呢?
企业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业务是比较简单的,但是怎么计算增值税却是相对复杂的,企业要按照税法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区分不同的增值税计算方法,接下来具体进行说明。
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非个人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增值税。这里提示一点,如果属于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即个人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计算会相对复杂一些,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计算。实际操作中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A、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在2008年12月31日前购入或自制的,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B、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后购入或自制的,如果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且实际也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C、一般纳税人在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D、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后购入或自制的,且固定资产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适用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一般征收率为13%。
注意,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属于一项减税优惠政策,如果企业选择使用该优惠政策,那么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企业可以选择放弃该优惠政策,按照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这时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区别在于购买方只能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因此企业与购买方需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