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出现购房、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况时,可携带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提取。
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出境定居的;
7、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9、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0、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11、中心根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规定的可以提取的其它情形。
1、职工本人办理(职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2、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的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4、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
1、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由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到中心相关的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审批。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3、中心各分支机构对提取的证明材料及金额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后,除遇特殊情况外,实时将提取资金存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