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计算案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新个人所得税计算案例
案例1
小王9月份的应付工资为15000元,需要扣个人承担的各项费用1200元,工资在9月份发放,计算小王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9月份发放的工资适用于35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
个税=(15000-1200-3500)×25%-1005=1570元
案例2
小王10月份的应付工资为15000元,需要扣个人承担的各项费用1200元,工资在10月份发放,计算小王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10月份发放的工资适用于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
个税=(15000-1200-5000)×10%-210=670元
2018年度年终奖怎么计算
2018年度年终奖应该什么时候发放更合理?所谓个人所得税,应以“所得”时间作为纳税义务产生与确定的时间,而不是以“应得”作为纳税义务产生与确定的时间。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的逻辑即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收取的确定以“实际取得”
为原则。这一问题确定之后,那么2018年度年终奖应该什么时候发放也就明确了。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正式生效日期是2019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适用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即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当日)对于个人所得税采取按“月”征收的方式,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适用老政策确定的计算方式,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
2019年1月1日之后(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以“实际取得”为原则,已经构成2019年的收入,不但不应该分摊到2018年的各个月份,反而应计入2019年所得,与2019年度的其他综合所得一起纳入年度所得,在扣除6万元免征额以后根据余额区间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原本是3%的税率,也许因为纳入2018年年终奖,变成适用10%,甚至20%的税率。
总之一句话,2018年度年终奖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可以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并且不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如果2018年度年终奖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发放,不但不能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反而应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合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