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封建科举考试四级制度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明朝已形成完备的封建科举考试制度,共分童试──乡试──会试──殿试四级。
明代科举考试,分为四个等级:
第一级为每三年由提学官主持、清代由各省学政主持的地方科举考试,包括县试、府试和院试三个阶段,院试合格后取得生员(秀才)资格,方能进入府、州、县学学习,又叫入学考试。应试者不分年龄大小都称童生。
第二级每三年在各省会举行,叫做“乡试”,主考官由皇帝委派,中式者为“举人”;
第三级每三年在京师举行,由礼部主持,称为“会试”;
第四级会试中试者,天子亲自在朝廷策试,称“廷试”,亦称“殿试”。
殿试取中者叫做“进士”。殿试分一、二、三甲发榜以为名第之次:第一甲仅三人,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第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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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科举制度的改革:
明太祖朱元璋推翻元朝后,刚开始明朝的制度基本上沿袭元朝的旧制,但是,渐渐地,也逐步改革了原来承袭元朝的旧制。明朝的科举制度,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承袭元朝旧制,并与明朝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逐步实行和发展的。
明朝的科举制度于洪武年间定制以后,在永乐、洪熙、宣德年间,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
乡试取士,在洪武初年时,虽然规定了取士名额的多少,但是因为实在缺乏官员,实际录取的数额往往大于规定的数额。洪熙元年,宣宗皇帝认为近年来科举考试录取的人数太多了,于是对乡试取士的数额重新做了规定。
永乐十年,明成祖朱棣和杨士奇等人说,会试、乡试录取的人数太多了,未免会有人滥竽充数,现在开始录取人数不要超过一百人,应该择优录取,于是便恢复了洪武时期的录取数额。正统和成化年间录取数额又有所上升。其中会试取士录取数额的增加,减少数量都不一样,都会临时请皇帝最终决定取士的名额。
明朝的科举制度在承袭元朝旧制的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变化,有关于考官的任命和科场禁例都要比元朝时期条理更清晰,也更严格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科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