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转让的方法是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票据是一种法律认可的、常见的交易结算方式。广义的票据是指我国《票据法》中所涵盖的所有票据种类,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狭义的票据一般指商业汇票,也就是公司日常接收、对外支付的票据。票据是流通证券,而流通必须通过票据的转让来实现,票据流通制度是票据法的核心内容。
根据传统票据法理论,票据的转让有背书与直接交付两种方式,记名票据只能依背书方式转让,而无记名票据则可依直接交付方式转让。
我国《票据法》不承认无记名汇票与无记名本票,汇票与本票必须依背书方式转让。
支票的转让方式则有两种:如果支票上记载了收款人名称,则该支票为记名支票,须依背书方式转让;如果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被授权人也没有补充记载,则该支票为无记名支票,可依直接交付方式转让。
票据转让是指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但是,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不得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也不得再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以背书进行票据转让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单纯交付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付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许多票据行为都以交付票据为必要,但这些交付行为与转让票据的交付行为在目的和意义上均有区别。背书交付即作成背书后并将票据交付于他人。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法,为人们广泛地使用。在以票据背书转让作为债权转让形式的保理交易中,若交易各方未约定交付票据后原债权即消灭,则当票据到期后未能兑付时,不能视为债务人履行了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