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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品牌注册

2024-09-18 00:16:32 编辑:zane 浏览量:547

网络品牌注册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网络品牌注册

定义

网络品牌又称网络商标是指公司名称,产品或者线下品牌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和保护,线下商标,品牌词注册后,受商标法的保护,但是超过一定范畴,商标法是做不到约束和保护的,如果企业或者公司想在互联网上发展和营销使用,需要在互联网中心登记注册网络品牌,保证了线下品牌在互联网上的安全使用。

“网络商标”是一个术语,也称之为“网络品牌”是指企业注册在通用网址的域名与企业名称、商标一起构成企业的名牌。是一种无形资产。广义的网络品牌是指“一个企业、个人或者组织在网络上建立的一切美好产品或者服务在人民心目中树立的形象就是网络品牌”。其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通过互联网手段建立起来的品牌,二是互联网对网下既有品牌的影响。两者对品牌建设和推广的方式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企业整体形象的创建和提升。

法规解读

根据《商标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解读:  一、商标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其使用与注册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商标法》是有关商标的最基本的法律,其中并没有“电子商标”的概念。因此,“电子商标”不是法律用语,与《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没有任何联系。  二、《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与管理的工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条(七)项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审核域名注册申请,完成域名在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服务机构。”因此,我局是法律规定的唯一的商标注册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向社会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机构,没有受理审核’‘电子商标”注册申请的职能。  三、一些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生造和使用“电子商标”一词,曲解《商标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招揽业务,对于我国开展域名注册工作没有任何好处,只会干扰《商标法》的实施,误导企业和消费者。

侵权行为

(一)网络商标突破了传统商标地域性保护法

传统的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内则不发

生任何法律效力。

(二)网络商标的技术性使商标侵权难以界定和认定

网络环境中,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复杂多样,技术性强,形式隐蔽,危害大,而且很难认定,尤其是举证困难。

(三)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种是网上域名的商标侵权行为。在网络经济时代,企业营销有两项必不可少的资源,首先是域名,然后才是产品。域名是企业丰富的无形资产,可以作为商品出售。一是网络域名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关键单词、字母等。据了解,目前国内域名已达3万个,不仅字母、单词域名已注册完毕,汉语拼音乃至英文的“长江”、“黄河”、“泰山”、“黄山”等域名均已名花有主,另外像“东方”、“东方红”、“少林”、“少林寺”等知名词句也已有人捷足先登。

二是恶意抢注他人注册商标名称作为自己的域名。行为人明知属他人享有权利的知名商标、商号或其他标识的文字组成,却故意将他人的知名商标、商号涵盖的文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再以高价将这些域名卖给该知识产权所有人或他人。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我国企业市场竞争意识淡薄,对电子商务、因特网等新生事物还比较陌生,域名意识更为薄弱,使得许多知名商标、字号、商品

(服务)名称被他人抢先注册,失去了很好的发展机遇。

申请程序

  · 申请前查询:商标在申请前一般需要到商标局进行查询、检索。从而尽量避免申报的商标因与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被驳回,(商标查询是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的。创意、构思商标,应当遵守《商标法》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条款的规定,并尽量避免与他人在同一类上的商标近似)。

  · 设计商标:按照商标应具有显着特征、便于识别的要求,设计、制作商标图样,可以委托事务所设计。

  · 填写书件(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内容应按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如实填写,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照商标局公布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提交材料、交纳费用、上报商标局。

提交材料

  · 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自然人签字(盖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二份,商标代理委托书二份(由事务所打印报送商标局)。

  · 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 商标图样七份,指定颜色的,需要供着色图样六份、黑白稿一份(在5×125px~10×250px之间)。

· 申请人物肖像作商标的,应附上经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申明文件。

注意事项

商标局在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的过程中,随时可能下发限期回复、补正的法律文书。为便于沟通,及时回复官方来文,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商标注册证》,如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电话、地址发生变化时,请立即通知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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