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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2024-10-08 07:02:29 编辑:zane 浏览量:51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的许可证。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企业准备材料期间可能遇到的问题?

1、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

答: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企业从事的业务满足如下两个条件时,需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1)从事的是电信业务。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各类电信业务的解释详见《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2)是经营性行为。若是免费、公益或企业自用的行为无需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建议企业在做好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再来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申请需熟知哪些政策性文件?

答:与电信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少,但如下四个法律法规文件是申请电信业务的基础,需要企业在申请前熟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3)《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信部电【2003】73号);

(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需熟知《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4号)。

3、在网上销售自己的商品会怎样?

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三条的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企业在网上销售自己的商品,是销售渠道的一种拓展,不属于经营电信业务,无需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只需做好网站备案即可。但应注意,网站上不应有收费广告或其他企业的收费链接。

此外,2010年8月,商务部就规范外企从事网络销售等行为也发出通知,通知中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企业自身网络平台为其他交易方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应向电信管理部门备案”。

4、申请95码号是否需要许可证?

答:根据《电信网编号计划》的规定,95字头号码分为955XX及950/951/952XX两种。其中,955XX号码规划用于服务型企事业单位的客服电话,不需要申请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许可证。950/951/952XX规划用于开展经营性呼叫中心业务。

如果申请企业不需要开展经营性呼叫中心业务,建议企业使用400号、800号或普通电话号码作为本企业客服号码。

注:呼叫中心业务是指呼叫中心业务是指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利用与公用电话网或因特网连接的呼叫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向用户提供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服务。呼叫中心业务还包括呼叫中心系统和话务员座席的出租服务。用户可以通过固定电话、传真、移动通信终端和计算机终端等多种方式进入系统,访问系统的数据库,以语音、传真、电子邮件、短消息等方式获取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咨询服务。

5、跨地区许可证由什么部门审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九条的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6、跨地区许可证的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的规定,《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需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和审批两个环节。

对于受理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颁发受理通知书,对于不受理的,颁发不予受理通知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跨地区申请需符合的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六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6)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8、申请材料如何报送?

答:按照《关于利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业务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194号)文件精神,2012年5月15日起,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将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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