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逆权侵占”制度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所谓逆权侵占(英文:adverse possession)是普通法法律概念,指房地产的非业主不经原业主同意,持续占用对方土地超过一定的法定时限后,原业主的兴讼时限即终止,该占用者可以成为该土地的合法新业主,不必付出任何代价。在香港,租户住在房子里超过12年,而这12年间,业主从未出现过,租户就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房子归自己所有。这事虽然听起来不太合乎普通人的想象,但在香港确实如此。
港剧《法政先锋》中的情形其实在香港有过真实的案例。2010年6月11日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土瓜湾马头角道唐楼一个单位的女租客林芝,因业主“人间蒸发”了26年,期间由她承担单位的差饷及大厦维修费,日前入禀高院,申请“逆权侵占”,要求裁决她拥有单位的业权。林芝在诉状中提出根据香港《时效条例》第7节的收回土地的诉讼时效条文,她已逆权占有该单位逾法例规定的20年,乃向法庭提出为该单位的业主。
同样的事情,如果发生在内地,那就大不一样了。前些日子,因为广州六号线拆迁,爆出了一桩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奇案。一德路一姓单的商户在当地经营一间商铺,在商铺被列入拆迁范围后,原本消失了四五十年的香港旧业主突然出现,声称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单家原本即将到手的百多万元拆迁补偿不翼而飞。有意思的是,四五十年不出现,连房租也没来收,在拆迁的时候却冒了出来,这户香港的旧业主还真会挑时候。因为内地并无“逆权侵占”的法律规定,法律猫指而按照不动产的属地管理原则,这样的案子只能在广州打官司,根本不可能用香港的法律来审,看来单家想拿到拆迁补偿基本上没什么可能了,最多能拿到一些“搬迁补偿”。不过,这条有意思的香港法律倒是可以给我们以后的立法带来一些思考和借鉴。
“逆权侵占”说白了,就是时效取得制度,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以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民法上按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不同,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找律师网指取得时效,又称时效取得,抽象而言,乃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某权利之意思继续行使该权利,经过一定期间之后,遂取得该权利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