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租赁合同、赊欠货款的债权文书、借据、欠单、还款协议等各种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都可以到我处公证,并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之后,债权人不再需要通过繁琐的诉讼程序来实现债权,一旦债务人不按期履约或履约不适当,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需要的证明材料
A,身份证明材料:
(一)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件
1,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旅行证等。
2,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1)、有效的委托书;(2)、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
(2)、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样式;
(3)、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B,其他证明材料:
1,借款合同、还款协议书、抵押合同等债权文书原件;
2,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
3,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4,董事会、股东会成员签字样本等;
5,所涉及财产的房产证、登记证等产权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