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随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确定,越来越多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将精神损害赔偿金作为损害赔偿请求的一项。那么,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需要依据哪些原则呢?
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我国法律赋予法官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依自由裁量权,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但是,自由裁量权不是无限制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法官在自由裁量时可以随主观臆断,而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受害人或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有权申请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是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权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法院无权依职权追加该请求。法官的自由酌量原则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法官既要考虑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又要在法律规定界限之内。
适当限制原则。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对其损害难以用金钱准确衡量,精神损害赔偿金只是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起到一定补偿和抚慰的作用。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防止误导人们对高额精神损害赔偿的盲目追求,适当限制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则也是很重要的。
在深圳市,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最高可以达到100000元。其中,对于有伤残等级的受害人,一级伤残为100000元,每降一个等级依次递减10000元;对于没有被评定为伤残级别的,但造成面部明显疤痕,对受害人心理造成伤害,或者流产,对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的,可以根据受害人实际情况来请求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