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选举投票的规则和方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
一、投票选举的基本原则:
1、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2、投票权平等的原则;
3、填写选票自由的原则;
4、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或写选票的原则;
5、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
6、代表候选人回避的原则;
7、坚持以选举结果为准的原则。
二、流动票箱投票。其程序一般为:
1、在选举大会表决通过代表选举办法草案,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主票人的名单草案后,负责流动票箱的人员随即展开工作。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三个以上负责。
2、选举工作人员携带流动票箱,按照指定的区域登门入户接受选民投票。
3、选民投票结束后,流动票箱负责人应随即将票箱密封,并与选民领取选票记录一并送达选区选举大会,统一开封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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