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检报告怎么办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它不像散装食品那样让人容易分辨其品种、色泽、形象、气味等,无法让人直观地辨别这种食品,并感受到食品的质量好坏。
如果您或者您的客户对于资质要求非常高(通常是指定国家检测机构或指定一线第三方检测机构),那么我们建议您找国家单位或其它知名一线检测企业做质检报告。
如果您的客户要求没有那么严格,您可以找小一些的且国家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
食品质量安全标志也就是QS标志,目前改为生产许可标志,办理流程如下:
受理企业条件要求:
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生产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因素的检查结果)应妥为保存,保存期应较该产品的商品保存期延长六个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检测报告是反映检测结果和结论的文件,提供了检测机构对客户委托的产品所进行检测所得到的结果的信息,篇幅可能是一页纸,检测报告应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5.8.2和5.8.3条要求(对取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ISO/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第5.10.2和5.10.3条要求(对取得CNAS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编制。
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三份;
3、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复印件三份(换证企业);
4、企业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应标明关键设备和参数);
5、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一式二份;
6、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一式三份(执行企业标准的);
7、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8、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报告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2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审查通则(2004版)》和各类食品《审查细则》
受理范围:国家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28类555种食品的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
一般检测报告应有以下信息:(1)标题(例如检测报告、测试报告、检验证书、产品检验证书等)、编号、授权标识(CNAS/CMA/CAL等)和编号;(2)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进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
(3)检测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报告编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测报告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测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4)客户(委托方、受检方)的名称和地址;(5)所用方法(含抽样、检验和判定的依据)的识别(标准编号和名称);(6)检测物品的描述、状态(产品的新旧、生产日期等)和明确的标识(编号);(7)对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至关重要的检测物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的日期;(8)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实验室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9)检测的结果,适用时,带有测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