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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的三种效力形式

2024-10-10 14:45:17 编辑:zane 浏览量:579

董事会决议的三种效力形式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董事会决议的三种效力形式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都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公司治理的中心机构,董事会审议事项后会做出相应的决议,因受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约束,董事会决议作出后不一定全部都是有效的,下面小编就给介绍一下董事会决议的有哪些效力形式。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的召开要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组织,按照法定及规定程序进行,否则可能会导致决议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一,决议无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无论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具体是关于哪方面的,只要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则决议就是无效的。有权向法院起诉申请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的原告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或监事。

第二,决议可撤销。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可以撤销,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撤销决议,需要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丧失了撤销权,还有就是如果申请撤销需要采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有权起诉申请撤销董事会决议的适格原告是公司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对于撤销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决议不成立。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 董事会决议存在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决议不成立: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申请请求决议不成立的,有权起诉的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如果存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的情形,决议既不是无效也不是可撤销,而是决议不成立,这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新规定的一种效力形式。对于申请决议不成立是否有期限限制,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并没有作出相应规定。

股东提起决议无效或不成立的诉讼时,法院有权要求股东提供担保,股东应按照法院的要求依法提供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但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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