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安置新规定有哪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伤残军人按下列情形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1、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2、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3、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4、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应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
5、其中,因病致残而评定伤残等级的,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伤残等级具体分为: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已由民政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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